住建厅:4月1日起,这类人群应具有建造师等执业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 2025-04-28 18:00 作者:  浏览次数:12 评论:0    
导读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的通知》(闽建〔2024〕20 号)。其中明确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的通知》(闽建〔2024〕20 号)。


其中明确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

官方公告如下: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411/t20241129_6586147.htm

文件重点内容

  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也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下同)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若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还应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勘察、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2.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二十一条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若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 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应付工程价款的 80%:第十八条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预付款、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按规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时向农民工工资专户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应付工程价款的 80%,不得以预算未审核等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

  4. 2 类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 2 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发包前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
    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证书不再是 “加分项”,而是 “入场券”

过去,很多项目负责人秉持 “经验为王” 的观念,认为证书无关紧要。但新规明确规定:没有建造师证或高级职称,就没有担任 EPC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


  1. 行业规范化:从 “能者居之” 转变为 “持证上岗”,杜绝 “草台班子” 乱象。

  2. 质量安全双保险:持证人员对规范标准更为熟悉,能够降低工程风险。

  3. 职业发展分水岭:证书成为区分普通管理者与高端人才的硬性指标。

全国趋势:这些省市早已行动

福建并非个例,全国多地已对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提出硬性持证要求,“无证难行” 已成为行业共识。


  1. 江苏:2022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明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建造师 + 高级职称。南京某地铁 EPC 项目因负责人仅有职称无建造师证,被勒令更换。

  2. 浙江:2023 年发文要求工程总承包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杭州亚运村配套项目招标中,3 家企业因负责人资质不符被废标。

  3. 广东:启动 “电子证照核查”。深圳某国企 EPC 项目经理因证书过期被暂停职务,项目延期罚款超百万。

  4. 湖北:2023 年抽查显示,持证负责人项目质量投诉率降低 40%。武汉某医院 EPC 项目因负责人持证齐全,提前 3 个月竣工。

  5. 河南:将负责人持证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郑州一建凭持证团队中标率提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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